小區養狗,物業有責任嗎?
物業公司管得了狗咬人嗎?
5月23日晚,廣元市民呂先生帶著妻子、兒子回家時,在廣元南岸陽光小區內,小呂被一只狗突然撲倒咬傷頭部,后到醫院縫合了十針,目前仍在醫院觀察。之后他們一直在尋找狗主人,但仍然沒有結果。律師表示,如果找不到狗主人,物業公司將因沒有盡到安全義務承擔相應責任。(5月29日《成都商報》)
被狗咬傷的孩子父母、法律人士都認為,若找不到狗主人,小區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。然而,物業公司承擔再多的責任,也只是一種事后經濟賠償,物業公司既沒有權力也沒有能力規制業主們規范養狗,也很難徹底防住流浪狗進園區。而事實上,狗咬人頻發,養狗行為“寬松”,而行政管理疏漏太多以及立法不足的社會大環境是主要原因。據近日發布的全國法定傳染病統計,今年3月,全國有21人死于狂犬病,去年全國有502人死于狂犬病。隨著居民養狗熱的升溫,狗患“猛如虎”,已是公共管理不能回避的問題了。
從嚴、科學管理居民養狗,我們有必要借鑒一下國外的經驗。據報道,很多國家的寵物狗管理制度都很細化甚至苛刻,居民養狗絕不是一件輕松隨意的事情。在日本,飼養寵物實行終身制,也就是飼養寵物也要管“養老”,不得中途出售、送人,更不得遺棄。遺棄寵物行為最高可被處以30萬日元的罰款。在英國,每只狗的脖子上都要掛有標注主人姓名、住址的狗牌,狗狗不慎跑掉,管理部門很快就能找到主人??梢?,不但是遺棄狗的成本很高,且很難遺棄成功。
反觀我們的居民養狗管理環境,可謂非常寬松,想養一只或幾只狗,太容易了,甚至在校大學生都能輕松地擁有寵物狗。
狗咬人的事越來越多,這提示我們,相關的公共管理必須升級了。地方乃至國家應出臺專門立法。對經營性養殖、出售的企業和個人,應實行專門的行政許可制度,而不僅是動物防疫的許可,不能誰想做這門生意就可以隨便去做。這不是濫設、而是必要的行政許可,因為狗患已經越來越嚴重地干擾威脅到社會公共秩序、公共安全了。再者,遺棄狗等行為是否應納入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,應成為立法層面的一個題目。
來源于:北京晨報
本文不代表平臺觀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