蘭州市小區停車收費標準(2017)
導讀:9月15日,蘭州市物價局公布了蘭州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,辦法同時明確了蘭州市2017年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,該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。
9月15日,蘭州市物價局公布了蘭州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,辦法同時明確了蘭州市2017年停車收費標準,該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。
收費標準說明
一、本收費標準適用范圍為蘭州市近郊四區住宅小區。
二、本收費標準主要適用于《蘭州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第五條規定的“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”的情形。
三、按《蘭州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第五條規定“具備協商議價條件”的,按雙方協商議價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。
“具備協商議價條件”協商的臨時機動停放服務收費標準,對計時計費可不執行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,超過24小時重新計時累計計費的原則,但規定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必須嚴格執行。
四、所有住宅小區必須在車輛入口和停車場地醒目位置設置《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》。公示牌樣式詳見附件7。
五、按規定占用業主共用(有)場地開展機動車停放,車位使用(租賃)費用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,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及業主大會決定的使用范圍。本收費標準中包含:
1、占用業主共用(有)場地的露天停車位,臨時停放收費的40%、業主自有車輛包月計費中的車位使用費;
2、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場地,如屬于業主共有的開放式場地,經批準劃設為臨時停車場的,臨時停車收費的40%、非業主車輛按月交費的40%、業主自有車輛包月計費中的車位使用費;
3、機械式立體車庫如占用業主共用(有)場地,臨時停車收費的15%、包月計費中的車位使用(租賃)費;
4、摩托車(電動車)停放如占用業主共用(有)場地,臨時停放收費的40%、包月計費中的車位使用(租賃)費用。
收費標準詳情
原標題:蘭州市小區停車收費標準(2017)